(2017)陕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贪污申诉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刑申59号曹某某:你因不服原渭南��人民法院(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86)渭法刑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提供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判对你定性不当,你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情形,你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审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贪污的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和你的供述等在案证实。你提交的材料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实,你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你贪污的事实。你当时虽系孝义乡政府临干,但受孝义乡政府的委托,收取、管理涉及庄基、治安等罚没款收入,符合1979《刑���》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原审认定你构成贪污罪定罪准确。你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无证据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