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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李晓安、林慧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安,林慧明,李晓昆,曾少琼,桂林京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369号被执行人李晓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林慧明,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李晓昆,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曾少琼,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京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709栋一层。被执行人林婉婷,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晓安、林慧明、李晓昆、曾少琼、桂林京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婉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晓安、林慧明、李晓昆、曾少琼、桂林京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婉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晓安、林慧明、李晓昆、曾少琼、桂林京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婉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晓安、林慧明、李晓昆、曾少琼、桂林京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婉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宏 欣审判员 廖勇;黄志书记员 :莫 燕菱[当前日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