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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与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02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负责人:杨定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陆堂清。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关停。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支付执行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应向四川美和实业有限公司泸州美和项目部支付执行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