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吕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99号罪犯吕亮,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2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吕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亮、王永亮先预谋到吕亮的奶奶高淑珍家盗窃钱款,二被告人于2004年9月2日23时许,携带事先准备的卡簧刀窜至高淑珍家,先由吕亮撬窗入室,因未找到钱款盗窃未果。后二人商量抢劫钱款,二人再次进入室内翻找钱款时高淑珍被惊醒并反抗,王永亮用毛巾堵住被害人嘴,吕亮持卡簧刀照被害人腹部连扎数刀致其死亡。二人抢走人民币1095元后逃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上大头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吕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抢劫、杀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