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伍朝辉与刘正义、XX斌、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伍朝辉,刘正义,XX斌,任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恒锦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河,负责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朝辉,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义,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斌,男,汉族,1954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凯,男,汉族,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上诉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伍朝辉因与被上诉人刘正义、XX斌、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伍朝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伍朝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