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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林发、莫小林、覃志明、胡剑波、胡芹铭、胡芹纬与王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林发,莫小林,覃志明,胡剑波,胡芹铭,胡芹纬,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胡林发,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莫小林,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覃志明,女,1981年6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剑波,男,2002年1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芹铭,男,2014年6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芹纬,男,2014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光明,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胡林发、莫小林、覃志明、胡剑波、胡芹铭、胡芹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光明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