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鱼与王单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鱼,王单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54号申请人王鱼,男性,汉族,1991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王单明,男性,汉族,1962年05月15日出生,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王鱼与被保全人王单明因借款发生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万元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鱼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鱼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