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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杜某某、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杜某某,朱某某,邓某,周某某,赵某某,驻马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某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429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92年3月15日,地址:泌阳县。被告:杜某某,女,1969年6月15日,地址:正阳县。被告:朱某某,男,1957年7月20日,地址:西平县。被告:邓某,女,1968年11月17日,地址:平舆县。被告:周某某,女,1964年3月15日,地址:驻马店驿城区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12月9日,确山县。第三人驻马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泌阳县北一环路与工业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地址:泌阳县人民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金成,该所所长。原告吕某与被告杜某某、朱某某、邓某、周某某、赵某某、第三人驻马店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邱远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某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