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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谭案与向福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案,向福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575号之一原告:谭案,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向福菊,女,1955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遵宏,特别授权,系被告谭遵宏配偶。原告谭案与被告向福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争议较大,且需追加当事事参加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大云审 判 员  张传文人民陪审员  胡昌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