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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字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祝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字2009号原告:祝某,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冯某,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