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字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祝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字2009号原告:祝某,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冯某,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