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温康珑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康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773号原告温康珑。委托代理人文斌,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夏化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康珑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康珑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康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康珑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