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委茂与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委茂,王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1703号 原告李委茂,男,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代理人苏鹏,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委茂与被告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委茂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委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委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委茂负担。 审 判 长 邵占南 人民陪审员 隋振祥 人民陪审员 邵占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