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兴刚与冯永波、沈玉龙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刚,冯永波,沈玉龙,李德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刚,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冯永波,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沈玉龙,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德盛,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陈兴刚与被执行人冯永波、沈玉龙、李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冯永波、沈玉龙、李德盛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