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黄军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黄军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81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10432142-3。主要负责人:郑家渡,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华,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胜,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峰,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黄军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