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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河市平山供销合作社冯屯商店撤诉裁定书与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平山供销合作社冯屯商店,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505号原告:庄河市平山供销合作社冯屯商店负责人:赵明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文。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河市平山供销合作社冯屯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