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广喜与被执行人巴云春、关宝印、耿宇鑫、陈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喜,男性,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陈英强,男性,1979年6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育才小区4单元501室;关宝印,男性,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运输边防楼8单元502室;巴云春,男性,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建行小区北楼2单元401室;耿宇鑫,男性,1976年9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育红小区11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喜与被执行人巴云春、关宝印、耿宇鑫、陈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1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巴云春、关宝印、耿宇鑫、陈英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