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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寺支行与徐长顺、陈爱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寺支行,徐长顺,陈爱景,蔡利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761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寺支行(以下简称韩寺支行),地址:中牟县。负责人:马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新奇,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徐长顺,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陈爱景,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蔡利伟,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长顺、陈爱景、蔡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