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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乃鲁滥用职权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13号陈乃豫:你因被告人陈乃鲁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对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刑终28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乃鲁作为受政府委托管理国家防洪临时用地补偿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工程征地补偿资金1739778.72元,用于单位支出,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乃鲁、康拴、徐建中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余某、田某、王某原等人证言,三义寨闸改建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实施报核表、三义寨乡夹河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收款收据、转账支票存根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