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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伟华与冯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华,冯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75号原告郑伟华,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被告冯俊宏,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易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