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伟华与冯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华,冯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75号原告郑伟华,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被告冯俊宏,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易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