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台前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贺地、刘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贺地,刘崇雨,辛同泽,邱月英,梁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677号原告:台前县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郑吴路与金水路交叉口。被告辛贺地,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刘崇雨,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辛同泽,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邱月英,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梁亚楠,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辛贺地、刘崇宇、辛同泽、邱月英、梁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前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原告台前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