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尚孝科与杜治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孝科,杜治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026民初1788号原告:尚孝科,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鹏,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杜治甲,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尚孝科与被告杜治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尚孝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棚户区改造补偿款3392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7日原告给被告出售带锯一台,并将放带锯的工棚与厦房暂借被告使用。2017年棚户区改造期间,被告领走该工棚和厦房征收补偿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杜治甲辩称,原告将工棚和厦房连同带锯一并出售给了被告。征收补偿款应归被告所有。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以3.1万元的价款购买原告带锯一台,并由原告之兄尚鹏虎代写了一���证明,内载明除电表电户外,其它所有东西归杜治甲所有。带锯交付后,被告在该带锯所在的工棚、厦房内从事木材加工,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2017年工棚及厦房因棚户区改造被政府征收,被告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已领取40%的征收补偿款。同年6月,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笔补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杜治甲给付尚孝科工棚及厦房征收补偿款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尚孝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 海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