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桑传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传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150-1号申请人:桑传得,男,193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德、李腾,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传得诉被告顾现平、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黄河路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桑传得向本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申请。桑传得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已到庭应诉,应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代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退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替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平原路营销服务部退出诉讼。审 判 长 李正峰人民陪审员 鹿 刚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传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