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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630号原告: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坤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谢汶江,该公司经理。原告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新石开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