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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催5号申请人: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辽宁市抚顺县拉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宁委托代理人:胡紹杨,男,1967年4月9日,汉族,辽宁市抚顺市新抚区人,住新抚区千金路42-1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800053/96608329、票面金额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郝海珍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谢莉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