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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莱西市森林公安局、王桂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森林公安局,住所地莱西市北京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高英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苏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桂红,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森林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桂红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桂红作出了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责令王桂红于2017年10月10日前补种五倍树木,即100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二点五倍罚款,即人民币3627.5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21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西森公罚书字[2016]第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