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石远东,该公司总经理。在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与被执行人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渝0115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7455.2元、诉讼费4470元以及相关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