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东杰与刘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杰,刘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50号原告:陈东杰,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中医院护士,住北票市。被告:刘建军,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原告陈东杰与被告刘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东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东杰负担。审判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