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568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北塔楼号楼13层11号。法定代表人徐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治在本院审理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来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