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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皓瑞彩钢厂、王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皓瑞彩钢厂,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皓瑞彩钢厂,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皓瑞彩钢厂。经营者:温国强,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猛,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皓瑞彩钢厂申请执行王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申请执行款执行到位,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