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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磊、张茂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磊,张茂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森,系杨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菊,系杨磊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恩,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杨磊因与被上诉人张茂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