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磊、张茂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磊,张茂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森,系杨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菊,系杨磊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恩,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杨磊因与被上诉人张茂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