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陆扬州盗窃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扬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707刑初381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扬州,男,1994年1月24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赣检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扬州涉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人陆扬州不在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