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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孟凡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成,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孟凡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雅马哈两轮踏板摩托车,沿南召县城关镇伏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县直幼儿园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孟凡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2.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凡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某、王某的证言、血醇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孟凡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凡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蒙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