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曹永红、陈红、许小辉、曹治中、四川省天全县地方税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曹永红,陈红,许小辉,曹治中,四川省天全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汉江路7号TOP尚城1幢1-12-6号。法定代表人:易延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红,男,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女,生于1980年10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小辉,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遂宁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治中,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全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建材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跃中,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永红、陈红、许小辉、曹治中、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全县地方税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被上诉人曹永红、陈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全县地方税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曹治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许小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是曹治中的身份及原审原告在天全县地方税务局工地应获得的工资数额。综观全案证据,曹治中在案涉工程中既可能是劳务分包人,也可能是许小辉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同时还可能是许小辉的合伙人,一审认定其是许小辉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证据不足,关于其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这一基本事实不清。由于许小辉同时在天全县有两处工地,一审仅凭曹治中出具的清单就认定原审原告在天全县地方税务局工地应获得的工资数额为清单载明金额,亦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162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