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莲诉被告广元市和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莲,广元市和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618号原告:王治莲,女,汉族,生于1947年12月3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和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广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池社区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莲诉被告广元市和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核实被告地址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治莲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治莲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