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峰与王国良、邹忠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王国良,邹忠心,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峰,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邹忠心,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杰,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许峰与王国良、邹忠心、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峰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