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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连生与被执行人刘丹、段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连生,刘丹,段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连生,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被执行人刘丹,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被执行人段银花,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连生与被执行人刘丹、段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丹、段银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连生借款等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责任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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