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贵敏与郑周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敏,郑周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83号原告:王贵敏,女,生于1975年11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郑周均,男,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王贵敏诉被告郑周均同居析产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贵敏于2017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贵敏负担。审判员 骆建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远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