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大壹科技有限公司与任先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大壹科技有限公司,任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金鹰机电大市场六区13栋5-8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夫,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先广,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48元,申请执行费3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任先广名下的湘A×××××号雅阁牌汽车的过户手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之权利人,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