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与被告石锦龙、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石锦龙,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负责人:杜强,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锦龙,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与被告石锦龙、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于2017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跟尚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