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魏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2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魏梦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灵芝,女,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批准,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上诉人的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上诉人收到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颖超审判员 邓先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