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大连丰谷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丰谷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张杨杨,奚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法定代表人:赖永革,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伟,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系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大连丰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区宏大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杨杨,系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37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杰,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有文,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有文,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张杨杨,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奚雪梅,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大连丰谷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张杨杨、奚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以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措施为由,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保留恢复执行申请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炳坤执行员 宫 羽执行员 马汉博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