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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042号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乌江路物华北苑二期3幢,统一社会代码:91510682744696469T。法定代表人:何琼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玲,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