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来伟、郑君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来伟,郑君龙,欧阳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来伟(WYVANGOHLYEWEE),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新加坡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君龙,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灏,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欧阳银燕,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吴来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君龙、原审被告欧阳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来伟上诉称:吴来伟是新加坡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君龙、原审被告欧阳银燕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欧阳银燕是本案被告之一,根据其户籍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欧阳银燕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吴来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