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与被告毛振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毛振礼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0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负责人:李举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州,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振礼,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与被告毛振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