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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54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杨凤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梅审 判 员  安 巍审 判 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薛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