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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29号罪犯王强,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公刑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0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被告人王强因与其姘居的雷某某不知去向,去其母家没有找到雷某某,强行将雷金双的女儿张某某带走,并向雷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因张某某被他人从被告人王强接走,被告人王强勒索钱财未遂。2006年12月7日,被告人王强在公主岭市山前小学抢劫出租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2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