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曾因盗窃于2004年10月27日被泰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利平、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泰山区东湖小区5号楼中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的绿色倍尔捷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10元。2、2016年12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泰山区九州家园4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朱某的飞鸽牌电动车一辆。3、2017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泰山区梳洗河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韩国昌的捷羚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25元。4、2017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泰安市泰山区三合御景园B区20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四起,金额共计41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杨某、韩某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技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四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6天。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赃款4135元。返还给被害人杨富财1710元;返还给被害人韩国昌925元;返还给被害人张伟15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玉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