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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维刚与张润祥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朱维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9日,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张润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张君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维刚与被执行人张润祥、张君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润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维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润祥、张君平赔偿朱维刚医疗费等费用8843.88元,负担诉讼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润祥之表弟李建鹏代为履行了执行标的9043.88元。本院认为,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润祥、张君平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维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润祥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润祥、张君平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