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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诗荣与龙长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荣,龙长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155号原告:陈诗荣,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大方县司法局公职律师。被告:龙长志,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荣与被告龙长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诗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陈诗荣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丰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王晓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