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诗荣与龙长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荣,龙长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155号原告:陈诗荣,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大方县司法局公职律师。被告:龙长志,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荣与被告龙长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诗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陈诗荣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丰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王晓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