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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平锋与颜克勇、丁小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锋,颜克勇,丁小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438号原告李平锋,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颜克勇,男,住。被告丁小翠,女,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锋诉被告颜克勇、丁小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依法减半收3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渊 更多数据: